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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应涛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李应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马街镇。因涉嫌盗窃罪,2012年12月26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应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邹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应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应涛于2012年1月17日,盗窃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3014元。针对指控的情况,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应涛犯罪事实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应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应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李应涛伙同李某(已被判刑)、钱某某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马蚌乡马蚌村老王坡屯公路边,盗走村民某某刚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佛斯弟牌FT150-8型两轮摩托车。得手后,同案犯李某驾驶摩托车往八大河方向逃跑,行至省道321线蚌关屯路段时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而被告人李应涛则逃到山沟里躲藏,等到晚上连夜逃往云南,2012年12月2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应涛抓获。经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应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西林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西林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字(2012)4号鉴定结论书、西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王某刚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西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照片、同案犯李某的供述笔录及现场辩认笔录、被告人李应涛的供述笔录、西林县公安局马蚌派出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李应涛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应涛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应涛犯盗窃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应涛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可对被告人李应涛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应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陆昱伶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彭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