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新民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那景义与被告杨立新、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景义,杨立新,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那景义,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杨立新,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近海经济区,代码证号:77460702-5。法定代表人宋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杨,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成洲,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首。本院在审理原告那景义与被告杨立新、辽宁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景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那景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党荣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