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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帮国与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贺玉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周帮国,贺玉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微型企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北湖支路45号1幢1-2,注册号渝北500112200018791。投资人胡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帮国。委托代理人刘志珍,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玉勇。上诉人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微型企业)与被上诉人周帮国、贺玉勇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279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微型企业)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微型企业)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微型企业)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微型企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为60元,由上诉人重庆燕福家电维修服务部(微型企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梁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