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武奇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532号罪犯武奇,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以(2006)滁刑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武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4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武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获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