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闫金锋与徐小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金锋,徐小可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183号原告闫金锋。被告徐小可。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金锋诉被告徐小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金锋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徐小可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贾金花以其位于××房产为原告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闫金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贾金花位于××房产(房产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二、冻结被告徐小可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宏伟审 判 员 杨 警助理审判员 XX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