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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愈花与被执行人魏愈兴、李翠清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愈花,魏愈兴,李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字第00551号申请执行人魏愈花,女。被执行人魏愈兴,男。被执行人李翠清,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3)周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魏愈兴、李翠清名下银行存款1012400元(壹佰零壹万贰仟肆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青元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