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357号原告安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扈朝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单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