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邹德秀与被告吴平、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秀,吴平,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邹德秀,女,1953年11月18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杨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平,男,1971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法定代表人:秦怀勇,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郑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秀与被告吴平、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德秀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秀撤回对被告淮南市运输总公司顺发出租分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詹同英审判员  朱邦武审判员  王晓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