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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邢华文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华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509号罪犯邢华文,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以(2004)杭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邢华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08年4月、2010年7月裁定对其减刑三年一个月。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邢华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邢华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2月至2012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邢华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华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28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高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