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廖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超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5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超帅(别名廖俊能),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州市荔湾区。2005年10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超帅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超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廖超帅去到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瑶台牌坊对出人行道天桥桥底,以途径该处的被害人刘某某拿走其朋友的篮球,要查看被害人的手机为由,骗得被害人交出一部苹果牌IPHONE5手机(价值4685元),被告人廖超帅随后携该手机借故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款花用。2013年2月2日,被告人廖超帅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购赃人员处缴回赃物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超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捷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方某链、吴某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地点的照片、监控录像、录像截图及录像说明,搜查笔录及查获赃物地点、缴获赃物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穗越价鉴(2013)46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廖超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超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廖超帅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超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未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超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永娟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吕咏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