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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南京超飞模具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超飞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华,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超飞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丽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伯元、吴小慧,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环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超飞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飞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2)浦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2)浦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环宇公司。审 判 长  荣艳代理审判员  张静代理审判员  李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