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新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夏桂英、邵丽娇、邵文龙与被告刘桂琴、朱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桂英,邵丽娇,邵文龙,刘桂梅,朱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夏桂英,女,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邵丽娇,女,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邵文龙,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刘桂梅,女,汉族,195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朱玉珍,女,汉族,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桂英、邵丽娇、邵文龙与被告刘桂琴、朱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英、邵丽娇、邵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邵丽娇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显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