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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商民利与广平县粮食局北吴村粮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民利,广平县粮食局北吴村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广法执字第295号申请人商民利。被执行人广平县粮食局北吴村���站。负责人:韩景某,系北吴村粮站主任商民利与广平县粮食局北吴村粮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平县人民法院(2011)广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零,剩余债权数额为5000元。本院依法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目前本案应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广法执字第2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张星华审判员 王俊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颖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