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庄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谷物业公司)、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熊谷物业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1536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欢,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欢,男。委托代理人甘宏,北京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代表人尚全胜,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雏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景友,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庄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谷物业公司)、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熊谷物业地王商业中心管理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熊谷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庄欢被克扣的工资及其25%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庄欢主张被上诉人熊谷物业公司从其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而存在克扣工资行为。但在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时进行的结算中,上诉人庄欢已经承诺“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其他一切权利义务均已了结,不存在任何主张与争议”。从上述承诺内容看,无论被上诉人熊谷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克扣上诉人庄欢工资的行为,上诉人庄欢已明确放弃向被上诉人熊谷物业公司主张权利的权利,这是上诉人庄欢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承诺是受欺诈、胁迫作出的,且双方结算金额并未低于上诉人庄欢依法可获得的补偿标准的情况下,上诉人庄欢现再以被上诉人熊谷物业公司克扣工资为由要求补发工资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奖金22230元,被上诉人熊谷物业公司并未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庄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庄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