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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2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余启游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启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2791号罪犯余启游,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六裕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启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余启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3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启游在减刑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启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启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杨以林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高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