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易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易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易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丙名下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x市场xx楼xx栋xx层xx室商铺,原告王某乙经其丈夫朱某某同意,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xx区xx巷x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xx字第××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某丙所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xx市场xx楼xx栋xx层xx室商铺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二、查封原告王某乙所有的位于武汉市xx区xx巷x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xx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游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潘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