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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耕乐与被执行人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耕乐,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钟耕乐,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天久实业开发公司南郊大市场个体户。被执行人:李明,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秦川机械厂职工。申请人钟耕乐以被执行人李明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7250.1元、诉讼费8902元,共计4615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46152.1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碑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