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军与沈雍涵、徐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沈雍涵,徐凯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397号原告:李军。委托代理人:顾婷婷,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雍涵。被告:徐凯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沈雍涵、徐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洁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