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祁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806号原告:祁某,女,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高某,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受理原告祁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某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某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祁某承担。审判员 苏绍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侯正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