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裁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樊春林与刘学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17号申请人樊春林,男、汉族,1981年11月14日生。被申请人刘学成,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生。2013年3月29日17时许,被申请人刘学成驾驶无牌龙工牌工程机械车行驶到陕西省吴起县长城镇墩洼村处,与申请人樊春林驾驶的陕K052**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刘学成驾驶机动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樊春林无责任。双方就财产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学成驾驶的无牌龙工牌工程机械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王志福所有的陕K436**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和马艳艳所有的陕KEM8**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学成驾驶的无牌龙工牌工程机械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