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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芳玲与邓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玲,邓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朱芳玲,女,1984年12月25日生。被执行人:邓必军,男,1981年9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朱芳玲与被执行人邓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必军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2)湖民二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邓必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658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