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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终字第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士明与李洪春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士明,李洪春,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0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士明,市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洪春。委托代理人陈延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徐英,农民。上诉人李士明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春、一审第三人徐英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1)沭民初字第3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士明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士明自愿申请撤回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士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上诉人李士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陈 宁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