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邵爱新与丁晓东、芮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爱新,丁晓东,芮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480号原告:邵爱新。委托代理人:吴旭标。被告:丁晓东。被告:芮忠芳。原告邵爱新诉被告丁晓东、芮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爱新的委托代理人吴旭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晓东、芮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爱新诉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丁晓东、芮忠芳未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日、2012年6月4日,被告丁晓东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0万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借条两份为凭。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两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本案原告邵爱新与被告丁晓东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丁晓东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原、被告之间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视为借期内不计付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晓东、芮忠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并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晓东、芮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邵爱新借款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丁晓东、芮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7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芸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