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灵菊诉被告周明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菊,周明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874号原告王灵菊。被告周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菊诉被告周明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灵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灵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灵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王灵菊负担。审判员 党晓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