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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与张景新、车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张景新,车成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545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南段**号。负责人牟海梅,行长。被告张景新,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号*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6411071510被告车成勇,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银监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607011012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与被告张景新、车成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雀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