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程勇智与高刚刚、林叶青、高志彦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勇智,高刚刚,林叶青,高志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163-1号申请执行人程勇智,男。被执行人高刚刚,男。被执行人林叶青,女。被执行人高志彦,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做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06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刚刚、林叶青、高志彦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刚刚、林叶青银行的存款6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