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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14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韦朝永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朝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421-2号申请执行人韦朝永。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双拥路36号。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9月7日作出的(2012)青执字第142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得的资产转让款人民币30000元。现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解除对上述款项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宁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得的资产转让款人民币30000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