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芷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邱少权,男。被告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朝云,男,系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4月9日以改善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某承担。审判员 曾祥忠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杨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