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2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玉芹诉被告丁欣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芹,丁欣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2774号原告:贾玉芹,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丁欣礼,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原告贾玉芹与被告丁欣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贾玉芹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欣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玉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董优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