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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复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孙家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孙家胜;黄浩;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王京;刘建军;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执复字第23号 申请复议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陶光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滕庆红,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路**。 法定代表人谢绍,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如峰,江苏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复议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工业集中区环宇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长宇,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孙家胜。 以上两申请复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浩。 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玉航,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法军。 被执行人泗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兴中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泗阳县人民医院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京。 被执行人刘建军。 被执行人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南京投资大厦**v> 法定代表人吕耀明,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孙家胜因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王京、刘建军、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静明 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 代理审判员  朱永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