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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孟佳佳诉张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佳佳,张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孟佳佳,女,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张富,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佳佳诉被告张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佳佳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佳佳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