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孟佳佳诉张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佳佳,张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孟佳佳,女,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张富,男,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佳佳诉被告张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佳佳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佳佳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