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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邹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淑芹,吕晓辉,吕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2353号申请执行人邹淑芹,女,195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吕晓辉,男,1982年9月1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吕国臣,男,55岁,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淑芹与被执行人吕晓辉、吕国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6537.23元。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吕晓辉向法院交付案款6537.23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风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