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潘其忠与贾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91号原告:潘其忠,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贾仁兵,男,年龄不详,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建筑承包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其忠诉被告贾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其忠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其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其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潘其忠负担。审判员 范 寿 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