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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油子公司油子仓库。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工程大学职工。申请人范某某以被执行人周某某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活帮助费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0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