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叶建清与张文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渊,叶建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清。委托代理人:叶卫东。委托代理人:徐根斌。上诉人张文渊为与被上诉人叶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12)衢杜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文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文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张文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