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建付、徐化林等与徐消消、徐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付,徐化林,孙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徐消消,徐梦,徐浩,刘国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付,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化林,男,194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徐建付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女,194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系徐建付之母,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636号。负责人:陈林,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消消,女,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徐建付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梦,女,200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建付次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浩,男,200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建付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威,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徐建付、徐化林、孙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消消、徐梦、徐浩、刘国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付、徐化林、孙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建付、徐化林、孙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建付、徐化林、孙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建付、徐化林、孙新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