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秀芳、李讯英与张力、青岛荣福源物资储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芳,李讯英,张力,青岛荣福源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司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芳,女,1945年8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李讯英,女,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力,男,1980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青岛荣福源物资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湾头村9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司志军,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蓟县。申请执行人王秀芳、李讯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力、青岛荣福源物资储运有限公司、司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赞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