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麟民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元林与梁红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麟民初字第0018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二○一三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闫林玉审判员 赵乖秀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石玉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