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张优程、朱秀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张优程,朱秀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法定代表人:夏良德,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优程。被执行人朱秀蕊。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2)温乐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优程、朱秀蕊金融借款合同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张优程、朱秀蕊在银行有存款,在乐清市乐成街道进士路27号有房产(房产证号:0××f43315;宗地号:043-011-0306-0000)。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优程、朱秀蕊共有的上述房产,并移送拍卖。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民执字第213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