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单光敏与花山区团结广场西北角商业项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光敏,花山区团结广场西北角商业项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0671号原告:单光敏,男。委托代理人:单荣,系原告父亲。被告:花山区团结广场西北角商业项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张晓涧,花山区副区长。委托代理人:程宗伟,花山区团结广场西北角商业项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颜必海,花山区政法委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光敏与被告花山区团结广场西北角商业项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光敏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光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单光敏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潘家旻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