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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4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庄洁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洁慧,陈志军,彭婉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466-2号申请执行人庄洁慧。被执行人陈志军。被执行人彭婉眉。上述当事人之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志军、彭婉眉的财产(以人民币54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孙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