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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孔诚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孔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高刑二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诚,男,住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1号。2012年8月2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诉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诚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诚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个体经营“诚诚电器经营部”,销售家用电器。2010年6月,被告人孔诚以该营业部名义取得向高淳区漆桥镇财政所申报、领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资格。2012年以来,被告人孔诚采用先通过淘宝购物等方式取得家电下乡标示卡以及条形码,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开购销发票的方式,虚构向他人销售家电的事实,再将虚假的材料提供给高淳区漆桥镇财政所,从而骗取补贴。在2012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孔诚共从高淳区漆桥镇财政所骗得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合计人民币367,642.47元。 2012年8月28日,被告人孔诚至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孔诚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告人孔诚的归案经过。 2、高淳区漆桥镇财政所与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诚诚电器经营部”签订的高淳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资金备案协议书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高淳区漆桥镇财政所提供的高淳区漆桥镇双牌石“诚诚电器经营部”申领补贴数据表及家电下乡银行发放表。 4、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提供的协查函、协查回函、湖南华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异常条码数据明细及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复印件。 5、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调取证据清单。 6、被告人孔诚申报补贴提供的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购买发票、标识卡复印件)。 7、电子数据: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人员在高淳区漆桥镇财政所家电下乡系统中,下载“诚诚家电经营部”自2012年3月28日以来领取补贴的数据。 8、证人孔爱云、孔方年(孔诚之父)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孔诚向漆桥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及其按政策规定审核的情况。 9、证人陈顺富、孔水木、孔令旺、孔小宝、朱承寿、杨善保等人的证言,证实:他们本人没有在漆桥镇“诚诚电器经营部”购买过中意品牌的电器,也不知为什么孔诚提供给漆桥镇财政所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表上有他们的名字,他们均表示没有借过户口本和身份证给孔诚或者孔方年使用。孔诚提供的家电下乡补贴申请表系虚假的。 10、证人贺兵的证言,证实:其利用担任湖南华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家电下乡管理专员工作的便利,进入系统,生成电子码,并激活可以申领国家财政补贴的湖南华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假电子码卖给了他人。 11、证人蒋国民(湖南华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人事总监)的证言,证实:有人侵入湖南华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以公司名义申领虚假的电子码,其中有些已经申领了国家财政补贴。 12、证人马秀红的证言,证实马方年已代其子孔诚退出全部赃款。 13、被告人孔诚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14、被告人孔诚的户籍证明等。 被告人孔诚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未作辩解,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家电销售事实,骗取国家专项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孔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表示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诚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跃辉 人民陪审员  耿善根 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