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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阳刚与李红、贺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阳刚,李红,贺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王阳刚被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贺六军申请执行人王阳刚与被执行人李红、贺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阳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红、贺六军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59196.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红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的赔偿款45827.31元予以扣留、提取,提取后按比例返还给申请人王阳刚13915元。同时,对贺六军在中国大地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的赔付款在20万元内予以冻结。在向申请执行人王阳刚说明本案情况后,申请人王阳刚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阳刚本次申请执行交通事故赔偿金59196.2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阳刚13915元。被执行人李红、贺六军尚欠申请执行人王阳刚45281.29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阳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甘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