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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石商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韩宝根与吉家文、侯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根,吉家文,侯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商初字第0115号原告韩宝根,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家文,居民。被告侯永杰,居民。原告韩宝根与被告吉家文、侯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宝根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家文、侯永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根撤回对被告吉家文、侯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宝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