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石商初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韩宝根与吉家文、侯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根,吉家文,侯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石商初字第0115号原告韩宝根,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世坡,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家文,居民。被告侯永杰,居民。原告韩宝根与被告吉家文、侯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宝根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家文、侯永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宝根撤回对被告吉家文、侯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宝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