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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游汝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游汝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民初字第171号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加恩。委托代理人:蔡振豪。被告:游汝冬。原告温州永安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与被告游汝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于次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倪维常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