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三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凤斌、赵凤芹、赵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凤斌,赵凤芹,赵凤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中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圣清,男,1966年5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袁振华,男,1968年9月2日生。被告赵凤斌,男,1968年10月31日生。被告赵凤芹,女,1961年11月18日生。被告赵凤林,男,1963年8月3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凤斌、赵凤芹、赵凤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通知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9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卫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