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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林林、葛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林林,葛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17号原告: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林林,男,1981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葛红军,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林林、被告葛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由原告青岛合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陈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