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陵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陵民初字第367号原告王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陵县。被告弭某,女,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祥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候殿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