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占祥、杨立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占祥,杨立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凤岭,头沟信用社信贷员。被告冯占祥被告杨立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占祥、杨立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