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彬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彬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345号原告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梅苑小区2号楼东单元16层。法定代表人刘学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彬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彬县公刘街49号。法定代表人何社社,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彬县兴业建筑安装责任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德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62.5元。审判员 孙晓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冯 娜 关注公众号“”